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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高院从全省法院近年来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评选出10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予以发布,汉中中院1案例入选。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诉某矿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以某矿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硫铁矿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为由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该矿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矿区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放任矿洞涌水和尾矿库渗水向自然环境中持续排放。为督促该公司落实治理责任,推动生态环境修复,2023年4月,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但因争议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遂提起诉讼,要求该矿业有限公司承担生态修复等各项费用,并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某矿业有限公司实施了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且案涉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害与该公司不履行矿区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判决,某矿业有限公司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应急处置费、鉴定费等,共计9522.18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由省级、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起的诉讼,该诉讼机制有助于追究行为人的环境侵权责任,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本案中被告企业不履行矿区污染治理主体责任造成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明确了被告企业应当承担的生态修复等各项费用,有力支持了权利主体依法履职,彰显了司法对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坚强保障。同时责令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引导被告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