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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老赖不还钱,还向执行工作人员炫耀,结果……

转载 2017/12/28 13:44:3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汉中中院 作者:汉中生活通 307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17年12月22日,城固法院在科技法庭依法宣判被告人张海山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系城固法院审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城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海山和妻子付彩霞以生活拮据为由向胡贝贝借款30000元。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张海山以胡贝贝提前催款和辱骂他们夫妻为由,拒绝还款。后债权人胡贝贝诉至法院,城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海山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胡贝贝借款本息。被告人张海山在收到法院民事判决后即未上诉,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城固法院执行局干警将被告人张海山传至法院谈话时,被告人张海山拿出随身携带的5600多元现金,向执行工作人员炫耀,并声称自己有能力偿还借款但不愿意偿还。执行工作人员对其随身携带的部分现金进行收缴后,被告人张海山情绪激动,采取撞击办公桌、过道门柱、警车及威胁执行人员的方式抗拒执行。为防止事态扩大,执行工作人员将款物退还被告人张海山,致使该案中止执行。

城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山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能力履行,而采取撞击办公桌、过道门柱、警车及威胁执行人员的方式抗拒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宣判,对老赖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较好的维护了司法权威。据悉,城固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刑事惩戒职能,重拳打击老赖,全力破解执行难。(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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