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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2日晚10点40分,汉中玉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到报警:略钢大沟口铁路平交道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一辆严重受损的红色二轮跨骑式摩托车停在公路边,路面有一滩血迹和车辆碰撞后留下的大量散落物,民警在现场走访中获悉,伤者已被事故一方白色轿车驾驶员送往略阳县医院救治。
民警赶到医院,在对白色轿车驾驶员苏某进行身份核实时,发现其神色慌张,言无伦次,身上散发着非常浓烈的酒味,民警遂将其控制住,在查验了相关证件后将苏某带至分局交警大队进行酒精测试,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57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随后民警将苏某带到略阳县医院检验科进行了强制抽血取样,后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82mg/100ml。
原来,当日晚7时许,苏某应朋友邀请在略阳县城王家坪一家餐馆吃饭,期间苏某喝了白酒,10点多,心存侥幸的苏某驾车回家,在行至略钢炼铁1号桥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时,与一辆对向行驶的红色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何某当场严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4月27日,汉中玉河公安分局以危险驾驶对该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苏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张建华 毕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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