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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我才欠了6274元的货款,你们就要拘留我?”当睡眼惺忪的被执行人陈某看到着装整齐的执行干警时,这才惊醒过来,法院不会因为涉案标的小就不采取强制措施。
2016年12月,陈某在乔某店内购买太阳能一台,价值6274元,一直未付款,经西乡县法院调解承诺在2018年3月16日之前一次性给付乔某太阳能热水器货款。案件生效后,乔某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干警联系陈某,但他不愿意配合执行,对于上门寻找的干警避而不见,躲在家里故意不开门。
被执行人陈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妨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5月5日上午,西乡法院执行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陈某司法拘留15日。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履行义务。如果藐视法律权威、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刘一娟 杨超 记者 张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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