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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因醉酒驾车而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考验期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吃烧烤并饮用三杯啤酒醪糟之后,依然心存侥幸地驾驶面包车回家。当王某驾车至勉县翠源路路口时,遇到执勤交警进行检查,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之后,王某被执勤民警带至勉县医院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汉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8.5mg/100ml。
依据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王某的酒驾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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