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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下午,被执行人罗某某、李某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留坝县人民法院作出分别拘留15日的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等四人分别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李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留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罗某某、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侯某某等四人支付车辆租金总计24万余元,后二人均未按期履行判决书内容。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曾多次驱车前往佛坪县敦促罗某某、李某某缴纳案件款,但二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检查被执行人身体状况
2018年5月31日,执行法官将侯某某等四名申请执行人通知到法院,并将被执行人罗某某、李某某二人传唤至法院执行庭,要求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内容,并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希望双方能达成给付和解协议,但罗某某、李某某二人并不为所动,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留坝法院决定依法对二人进行司法拘留,并在第一时间将李某某、罗某某移送至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局看守所交付执行。
留坝法院将继续秉持执行工作“一盘棋”思想,举全院之力,攻坚克难,不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让“老赖”们无处遁形,对构成拒执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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