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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3日至2月1日,省第三大气污染专项督察组进驻勉县,开展了为期10天的大气污染专项督察工作,并向勉县反馈了督察意见。
勉县县委、县政府对督察反馈问题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按照“实事求是、权责适应、问责从严”的原则,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开展调查处理。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对13名责任人(正科级干部7人,副科级干部2人,科级以下4人)进行问责,其中,给予政务处分6人次,诫勉谈话5人,通报2人。
一、关于煤炭削减不降反升的问题。
勉县发展改革局执行煤炭削减任务态度不够坚决,措施不够有力,导致全县煤炭消费总量不降反升。根据《汉中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县发改局局长苏武、分管副局长许艳梅给予通报批评。
二、关于环保部西北督察局指出的渣土车监管及路检不力污染环境的问题。
对环保部西北督察局指出的“渣土车监管不到位,扬尘污染严重”问题,县城管局整改不力、底数不清、监管粗放、管理措施仍然不严。勉县设立的3处道路扬尘污染治理路检执勤点,督察时发现,交警值勤人员均不在岗,普遍存在检查记录不完善等问题。根据《汉中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规定,对时任县城管局局长柏利军(现任县文广局局长)、县城管局环卫处主任陈汉斌实施诫勉谈话,对环卫处巡查中队长邱勉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王丽生实施诫勉谈话,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勤人员胡文斌、许成刚、晏力给予警告处分。
三、关于“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排查不严不实、底数不清的问题。
县经贸局、县国土局清理取缔“散乱污”企业工作中,责任担当不够,排查不严不实,底数不清。根据《汉中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县经贸局局长张建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时任县经贸局分管副局长丁水安(现任县电商办主任)实施诫勉谈话;对县国土局局长赵治生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县国土局分管副局长胡波实施诫勉谈话。
来源:勉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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