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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集中开展属地网站、新媒体登记备案工作的通告

转载 2018/08/28 11:16:5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网络 作者:汉中便民网 2588 阅读 0 评论 3 点赞

进一步规范汉中市属地网站、新媒体的运营行为,维护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决定在汉中域内开展网站(论坛)、微博、公众号APP客户端和网络直播平台等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平台集中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

1.汉中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注册的网站论坛、微博、公众号APP客 户端和网络直播平台。

2.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在汉中域内的属地网站(论坛)?

1)工商登记地(工商登记地与主营地不一致的,应按主营地)

2)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

3)网络接入地

4)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

3.中省新闻网站驻汉中的频道、分站、工作站等分支机构及商业网站在汉中设置的频道、运营中心等分支机构

4.新浪微博单位注册用户,账号主体证件地、办公地在汉中域内粉丝数量超过2万的新浪微博个人注册用户,个人证件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汉中域内的;

5.汉中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注册、管理、运营的公众账号。按照《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众账号包括在各类互联网站和客户端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如网易的网易号,今日头条的头条号腾讯微信公众号企鹅号、新浪微博账号、百度的百家号、一点资讯的一点号、凤凰的凤凰号等;在花椒、映客等直播平台和抖音、秒拍、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在知乎、分答等互动平台开设的对公众答复的用户公众账号等。

6.汉中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发、管理、运营的APP客户端,中央、省直新闻单位主办的开设汉中频道的客户端,商业类网站开设有汉中频道的客户端等。

7.汉中域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直播服务、传播平台直播服务的企业(包括开办直播栏目/频道的商业网站新闻客户端),以及其他类直播服务企业。

符合以上任何一条即在此次登记备案范围内。

二、登记备案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备案需的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2.其他单位或个人登记备案需提供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身份证;

3.单位或个人须填写相关备案登记表。

三、登记备案时间

请于2018年9月30日前填写相应的《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

此后有变更或新注册开通的,应在变更或推送第一条信息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四、登记备案方式

如实填写相应《备案登记表》(见附件),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市网信办,以单位、机构、公司名义备案的需在纸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名义备案的应在纸质备案登记表后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五、有关要求

1.未取得新闻资质的网站微博、公众号和APP客户端等,不得以“记者站”“通联站”“办事处”等名义,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经批准设立的网站地方频道要始终把社会效应放在首位,严格分离经营性行为与新闻信息服务行为,依法依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不得以“典型宣传”“舆论监督”“形象策划”等旗号敲诈勒索,从事各类“有偿新闻”活动。

2. 汉中市网信办将集中建立备案登记动态数据库,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核准排查。对在本市非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将坚决依法依规进行清理整治,维护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秩序,促进互联网站健康有序发展。

3.对延时不报、不履行备案的,汉中市网信办将根据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相关网站(论坛)、微博、公众号、APP客户端和网络直播平台等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公示、约谈或行政处罚,必要时协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运营商对其进行暂停关闭和永久关闭等处置措施。

4.互联网平台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备案人需在30日内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并提交备案变更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内容;永久停止服务的,应自服务停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备案。

5.信息上传应确保真实、有效、规范、完整,如填报虚假信息,汉中市网信办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人:罗  

联系电话:0916-2639311(工作日)

电子邮箱:hz_wxb@163.com  

通讯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汉中市委网信办

附件1:汉中市域内互联网网站(论坛)备案信息登记表

附件2:汉中市域内微博账号备案信息登记表

附件3:汉中市域内公众账号备案信息登记表

附件4:汉中市域内APP客户端备案信息登记表

附件5:汉中市域内网络直播平台备案信息登记表

汉中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88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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