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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公开审理一起涉恶团伙犯罪案件

转载 许丹2018/10/30 15:09:2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网络 作者:汉中便民网 4304 阅读 0 评论 9 点赞

10月29日,洋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陈某为首的涉恶团伙犯罪案件,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洋县法院审理的首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直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等参加旁听。

      

审理查明,自2016年开始,被告人陈某长期在洋县城区放高利贷牟利,并聚集曾因犯罪被判刑的田某及社会闲散人员周某等5人,为其收取高利贷助威行凶。从2017年9月开始,为实现非法营利目的,陈某与邓某、田某、周某聚集在一起,组织人员聚众赌博,由陈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并按抽头渔利情况给邓某分红,给田某、周某发工资,先后组织他人赌博三次,从中抽头渔利36000余元。为向参赌人员白某索要赌博借款,陈某纠集邓某、田某、周某、张某、李某等人故意致伤白某,造成其轻伤二级。陈某还逞强耍横,强行搭乘蒙某乘坐的出租车,并殴打蒙某,造成其轻伤二级。

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邓某、田某、周某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张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原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违法行为两次被行政处罚,属劣迹,被告人李某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属前科,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了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害人蒙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被告人邓某、周某分别赔偿了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害人白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审理中6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被告人田某原因犯聚众赌博罪被判处缓刑,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最后,法庭当场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9000元;判处田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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