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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君子动口不动手”,自认为“一不骂、二不打、三不抢”,却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一系列“软暴力”行为,多次无事生非、撒泼耍赖、强行索要钱财,严重危害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
最终却因欲求不满、屡次违法,触犯刑律,受到法律惩处
2019年7月9日上午,洋县人民法院在洋县谢村镇海莲村依法对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审判。
该案系洋县法院审理的首例涉“软暴力”案件,也是我县“乱村治理”第一案,案件当庭宣判,当地群众对这一“软磨硬缠”行为被打击,纷纷拍手称快。
本次公开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县扫黑办、宣传部、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新闻媒体记者,以及各界群众共300余人参加旁听。
县政法委、县政法各部门主要领导均到庭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系退休教师,自2014年以来,多次在他人建房、通行及村集体修路过程中,无故生事,采取阻挡他人施工、挖断集体道路、在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等软暴力方式,撒泼耍赖,阻挡他人施工及运输建筑材料,妨害村民正常通行,强行向多户建房户及村组集体索要款项。
村民王某洋为顺利修建房屋,董某某迫使其向自己支付款项25000元,本村八组为尽快修通集体道路支付董某某款项5100元,共计30100元。
董某某无视工资待遇的规定,要求晋升待遇,多次到市县信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缠访、闹访,要求相关部门违规给其高定工资待遇,相关部门经慎重审查,明确告知被告人董某某不符合条件。
其遂仍以此为由,先后六次单独或伙同其妻李某某携带其年仅两岁的孙子,在敏感时期进京“非访”。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以不支付进京花费就不回洋县为由向接访人员索要现金,并继续提出提升待遇的无理要求。
截止2019年2月,董某某因此获得非法利益10492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之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后果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非法所得135026.6元,依法予以追缴,其中索要被害人王某洋及海莲村八组集体共30100元,依法予以返还;其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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