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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女子以服用农药恐吓执行干警阻碍执法!

转载 许丹08-02 17:1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汉中便民网 99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以下为正文---


汉中女子以服用农药
恐吓执行干警阻碍执法!


2019年7月30日下午,略阳法院执行干警执行案件期间,发生一起案外人妨碍执行的事件,略阳法院依法对妨碍执行的案外人刘某进行了司法拘留。


略阳法院执行局干警在黑河坝镇尖山子村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某行强制执行时,高某的妻子刘某情绪激动,不但不配合法院执行,还向执行干警吐口水、辱骂恐吓,极力阻碍执行干警带离被执行人高建陈。虽然执行干警耐心与其反复进行沟通、释法,但刘某依然不顾劝阻,强行上到执行车上,甚至拿出农药以要服用农药恐吓在场的执行干警,农药被现场法警迅速抢夺。由于刘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执行工作,略阳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


以暴力或威胁的手段阻碍法院执行工作,不仅干扰、破坏正常执行工作秩序,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法应当予以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略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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