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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两发小醉酒驾车相撞 “难兄难弟”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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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丹于 2019/09/02 17:27:5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汉中便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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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近日,西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判决。然而巧的是本案中的二被告人同住一村,从小一起长大,可谓是铁杆哥们,两人醉酒后驾车相撞,一同受伤、一同获刑,可谓“难兄难弟”。
2018年7月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席某与朋友一起饮酒后,陈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员李某,席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一同从县城由东向西同向行驶至316国道某处时,席某驾驶的摩托车前部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右侧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倒地,席某,陈某及乘员李某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民警依法对陈某,席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提取了血样及时送检。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席某的血液中均检出酒精成份,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96毫克/100毫升,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77毫克/100毫升。经西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员李某无责任。被告人陈某、席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上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鉴于两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西乡县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白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系危险犯,虽行为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但其社会危险性较大,很多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都是因为驾驶人员酒后驾驶酿成的悲剧,危险驾驶的行为不仅会给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潜在的隐患,甚至可能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因此,请广大司机朋友们始终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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