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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男子持刀杀死妻女,手段残忍让人发指!

转载 许丹2019/12/16 19:22:2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汉中便民网 960 阅读 0 评论 6 点赞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12月14日发布消息,就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略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网络配图,与本文无关


本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16日移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8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蔡某某于2012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女李某乙。2015年11月李某甲到上海打工,蔡某某留在略阳县城照顾李某乙,期间二人感情出现裂痕,蔡某某在电话中多次提出离婚要求,并隐瞒现暂住地址。2016年11月4日中午1时许,李某甲从上海乘火车回到略阳县城,将行李寄放在铁路地区的朋友徐某某家,准备处理与蔡某某之间的感情问题。当日下午,李某甲在略阳县城**路农村淘宝物流中心找到妻子蔡某某和女儿李某乙,李某甲遂带女儿外出吃饭,并从李某乙口中得知蔡某某与一个叫张某某的男子长期居住在一起,李某甲用手机将与女儿的对话录音,欲找张某某和蔡某某对质。


2016年11月5日中午,李某甲到略阳县**路**旅社楼下的五金店购买一把榔头和一把美工刀随身携带,作为与张某某发生冲突时备用。当晚李某甲在略阳县城寻找蔡某某住所时,在县城玉河路疾控中心旁经济适用房二单元楼下捡到一套厨房用的刀具,李某甲将其中一把切冻肉的刀具随身携带,并将捡到的其余刀具藏匿在狮凤路凤凰杰座小区楼下人行道上停放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的货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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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凌晨4时许,李某甲在略阳县城**院消防队旁一栋单元楼下发现了蔡某某的摩托车,并于当日早上9时许在摩托车旁等到蔡某某和李某乙,蔡某某和李某甲约定当日下午在其租房内商量离婚事宜。当日下午李某甲携带事先购买的榔头、美工刀和捡来的刀具同蔡某某、李某乙一起来到蔡某某租房内,李某甲在与蔡某某商谈离婚事宜的过程中,蔡某某离婚态度坚决,李某甲感觉挽回婚姻无望,就将自己手机上和女儿李某乙之前的对话录音放给蔡某某听,蔡某某未否认与张某某的婚外情,李某甲对此心存不满,在强行与蔡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二人发生争执,李某甲顿时被激怒,随即产生了杀害蔡某某的恶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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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持随身携带的刀具向蔡某某颈、胸部连捅数刀,致使蔡某某当场死亡,在场的李某乙见状哭喊着让他们停手。李某甲见女儿李某乙喊声较大,怕罪行败露,便用手中的切冻肉刀猛刺李某乙颈部一刀,致使李某乙当场死亡。后李某甲将李某乙的尸体抱放到蔡某某的尸体上,又用床上被褥将蔡某某和李某乙的尸体盖住,锁上门离开现场到铁路寄存行李的朋友徐某某家换掉上衣,后再次返回作案现场,李某甲用蔡某某的手机将其6100元存款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中,并将蔡某某包内110元现金取走,出门后将门上挂锁锁住,并将钥匙掰断在锁芯内逃离现场。


李某甲骑乘蔡某某的摩托车将作案刀具及作案时所穿的黑色夹克丢弃在略阳县城水灵路嘉陵江中,于2016年11月7日早上逃回勉县**镇家中。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家人的规劝下到勉县公安局长沟河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系锐器致右侧静脉、心脏及肺脏破裂造成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被害人李某乙系锐器致颈静脉断裂、肺破裂造成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与被害人蔡某某产生感情纠纷,挽回婚姻无果,气愤之下将其妻子蔡某某杀害,后因怕罪行暴露又持刀将哭闹的女儿李某乙杀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图片来源网络

(来源:一线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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