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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5日9时50分许,齐某驾驶陕F2***9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城固县汉白路西向东三车道第二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城固县火车站以西一百米处,撞上前方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行人赵某忠,致赵某忠受伤、车辆受损。2021年8月8日16时许,赵某忠经城固县医院治疗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赵某忠在无人行道路段未靠路边行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 齐某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赵某忠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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