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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百变“骗子”作案15起,判了3年!

转载 许丹03-26 20:4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汉中微部落 79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3月24日,宁强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诈骗案,对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韩某某平时在手机网站上浏览各类信息,看到一些被害人在网站发布自己需求的信息后,就主动添加对方为好友,针对被害人的需求,时而化身为“纸、蜡批发商”,时而化身为“驾校教练”,在看到被害人发布的需要聘请辩护人的信息后,又向对方称自己是“律师”,可以帮助对方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被告人韩某某采取更多的诈骗方式是针对需要租房的被害人的位置、户型等要求,在网上寻找符合的房屋图片,又化身为汉中、勉县、宁强各地“房主”主动与被害人联系。被告人韩某某在取得对方的信任后,就以要预付货款、交场地费、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预收房屋租金的方式让被害人给其转款,之后便将对方拉黑或对被害人要求其还款的信息、电话置之不理。被告人韩某某以上述方法共作案15起,涉案金额51250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向各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诈骗资金,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07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全部涉案赃款,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综合本案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韩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无论诈骗分子使用什么招数,其实万变不离其宗,落脚点总在“钱”上,在与陌生人交往过程中,涉及到私人信息、钱物,要万分谨慎。要保护好个人信息、保管好密码账号、对方提供的信息要核实仔细,不要向陌生人汇款,积极加强防范意识,切实提高防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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