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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案情。汉中。陆某,50岁,小学文化,在勉县打工。2021年9月份左右,陆某租住于勉县**办事处**社区。陆某发现邻居侯女士长得漂亮、身材好,便关注留意侯女士的生活规律。陆某发现侯女士一直居住在二楼,平时把内衣内裤等物品晾晒在二楼露台和阳台上,同时还发现侯女士家一楼上二楼虽然有碰锁门但钥匙经常未拔。
2022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陆某翻来覆去睡不着觉,产生了盗窃侯女士的衣服用于个人特殊癖好的想法。后陆某趁侯女士家人都睡着后,悄悄用手拧开侯女士家一楼碰锁门的钥匙,顺着楼道上到侯女士居住的二楼。陆某发现阳台东侧门口放着一个鞋柜,遂打开鞋柜,盗窃放在鞋柜内的一双白色短筒皮靴和一双棕色短筒皮靴后逃离现场。后将盗窃的两双短筒皮靴藏匿在其租住的房间内。
2022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陆某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侯女士晾晒在二楼阳台的一条牛仔裤和一条休闲裤。后将盗窃的两条裤子藏匿在租住的卧室内,其中一条休闲裤用后被其丢掉。
2022年12月下旬的一天,陆某见侯女士穿着一双长筒靴子觉得很漂亮,遂产生了将其偷盗据为己有的想法。晚上凌晨时分,陆某采用同样的方式到侯女士家二楼阳台鞋柜旁盗窃侯女士的一双长筒靴。后将盗窃的长筒靴藏匿在租住屋内。
2022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陆某又产生了偷盗侯女士物品的想法,便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侯女士家四双男士鞋子,其中三双大人的,一双小孩的。后将四双鞋子藏匿在自己租住屋内的蛇皮袋子内。
2023年1月下旬的一天,陆某又产生了偷盗侯女士物品的想法,便采用同样方式盗窃侯女士在二楼阳台晾晒的一件红色胸罩和两条黑色内裤,后将侯女士的胸罩内裤藏匿于租住的卧室内。
2023年3月5日凌晨1点左右,陆某又产生了偷盗侯女士物品的想法,便采用同样方式在侯女士家二楼露台上盗窃两条黑色牛仔裤。后发现黑色牛仔裤子是小孩穿的,陆某便将盗窃的两条黑色牛仔裤藏匿在租住房屋的东侧山墙边。
2023年3月7日,勉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将陆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将其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盗窃案,于2023年4月3日向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本案中,陆某为满足个人特殊癖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进入侯女士居住的房屋,窃取侯女士的衣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到本案,归案后陆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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