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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转载 许丹2024/04/23 14:00:1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汉中时空 3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年来

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汉中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力度也在不断加大。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9件,罚没款28.1万元。商标权、专利权都是法律赋予注册人和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才能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打造最佳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01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汉中某农业公司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汉中某农业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食品外包装袋上印有“味见汉中(图形)”注册商标,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包装袋的购货凭证和商标授权许可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汉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外包装袋97个,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产品依法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味见汉中”图形商标是汉中市近年来倾力打造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也是全省地市级首个由市政府牵头主导,负责全品类打造、全产业开发、全过程服务的品牌,集产、供、销各个环节于一体,专门针对全市的农业企业进行信息传播、铺路搭桥等推介工作。该商标注册以来极大地促进了全市优质农产品的推介与销售,助推了我市乡村振兴及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好“味见汉中”品牌就是保护本地特色农产品的市场口碑,市场监管部门对侵权假冒产品绝不姑息。


02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汉中某电器行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汉中某电器行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所销售插座外包装上印有“FLYCO飞科”标识,经“FLYCO飞科”商标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鉴定,所售插座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汉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所售涉案插座47个、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产品依法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驰名商标侵权案件,体现了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对小电器行业的重点关注,提醒相关主体严禁擅自使用未经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监管部门将持续对相关领域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处罚力度,保证民众在日常消费中合法权益。遇到假冒商品要保存证据第一时间进行举报,形成共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合力。


03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汉中某米业公司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协查要求对汉中某米业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产品包装袋上印有“本包装已申请国家专利、仿冒必究”等字样,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大米包装袋的专利权证明文件或专利实施许可相关文件。经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存在申请专利的相关数据,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汉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820元、罚款12548元,涉案大米外包装袋依法监督销毁。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尚未获得专利授权,就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号及专利标识的假冒专利案件。该案在处理过程中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民生的关注,对涉及民生领域专利违法行为的重拳出击和高压态势。对市场主体的教育意义较大,将进一步促进企业依法提高创新能力和守法经营意识。


04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汉中某礼品盒店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汉中某礼品盒店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所售的茶叶包装盒(袋)上印有“汉中仙毫”“陕西省汉中市茶叶协会定点销售单位”等字样,经“汉中仙毫”商标权利人鉴定,所售茶叶包装盒(袋)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742元。汉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没收当事人所售品名为“汉中仙毫”的茶叶包装盒(袋)294个、没收违法所得690元、罚款1869元,涉案产品依法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汉中仙毫”是我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全市首个茶类区域公用品牌。近年来,我市每年开展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侵犯“汉中仙毫”等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公开发布了《倡议书》,倡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倡议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商家违法行为。


05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检察意见书,依法对刘某某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从他人处购买并销售的“五粮液”“剑南春”“国窖”等白酒涉嫌假冒商品,涉案金额达27700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未授权许可当事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汉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760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产品依法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该案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成功典型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司法机关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不构成犯罪,需要行政处理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确保违法行为及时打击处理到位,打掉假冒白酒产、供、销链条,保障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警示效果和社会反响较好。



06

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汉中某日化店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汉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转办案件对汉中某日化店进行核查,发现该店所销售的“法国自然堂”化妆品与“自然堂”注册商标文字、字母十分相近,易使消费者混淆,涉案化妆品70余件价值492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的相关许可证明材料,其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汉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产品依法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此案是我市查办的驰名商标案件,也对我市日化行业起到警示作用,提醒相关主体严禁对注册商标“打擦边球”。民众在日常消费中要仔细辨别,遇到假冒商品要保存证据第一时间进行举报,三方合力才能肃清市场乱象。


07

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汉中某农业公司冒用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南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汉中某农业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店所销售大米的商标标有“®”标志,且在包装上印有“30%留胚率”等字样。经调查,该商标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注册,判定为冒用注册商标且使用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或者未标明出处,造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南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大米外包装袋依法监督销毁。

【典型意义】

该案的查办对相关市场主体起到科普作用,为自身品牌的发展建设要尽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注册使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再次警示市场主体要合规使用商标。


08

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城固某经营部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固某经营部例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其销售的“稻花乡”大米涉嫌商标侵权。经调查,该商标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稻花乡米业有限公司持有,未授权外省粮企使用,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进行销售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城固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商品依法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该案的及时查处理体现了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对粮油市场的关注,秉持涉及民生无小事的原则,加强对民生领域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对相关企业起到震慑,将进一步提高企业合规生产销售。


09

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洋县某购物广场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对洋县某购物广场进行核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冰墩墩”钥匙扣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其行为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洋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当事人所售涉案产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产品依法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冰墩墩”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残奥委会在第A000020号公告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专用标志。保护好奥林匹克标志使命光荣、意义重大。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保护特殊标志案件,办案机关快速反应、及时处置,认定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有力震慑了不法商贩,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对于增强全社会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具有明显的社会效应,起到了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作用。


10

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西乡县某调味品行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西乡县某调味品行例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莲花味精”涉嫌商标侵权,经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送检产品非该公司产品,属于侵犯该公司“莲花味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西乡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侵权“莲花味精”、违法所得52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产品依法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商标侵权案件,假冒民众所熟知的商标误导欺骗消费者进行购买。该案的处理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民生的关注,对涉及民生领域商标侵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对个体户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将进一步提高个体户守法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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