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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汉中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力度不断增强,同时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力度也不断加大。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63件,罚没款34.2万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是法律赋予注册人和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个人、企业、地方和国家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和重要意义。它不仅能够保障权益,激励创新,健全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综合治理能力水平,更能够提升国际竞争力,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01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汉台区某汽车配件部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汉台区某汽车配件部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铺商品销售区货架上现场查获标注品名为“潍柴”汽车配件262个,“重汽”汽车配件75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汽车配件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汽车配件、罚没款410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产品依法予以销毁。02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汉台区人民路李某经营的手机配件批发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注有“HONOR”“VIVO”“iQOO”商标标识的手机壳共572个。当事人现场未提供手机壳的进货票据、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和“HONOR”“VIVO”“iQOO”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手机壳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手机壳572个,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产品依法予以销毁。03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汉中某汽车服务公司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汉中某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权的标称品名为“美孚1号经典表现”的汽车发动机机油62桶。当事人陈述上述油品是从他人处购进并对外销售。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油品中61桶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机油61桶,没收违法所得669元,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产品依法予以销毁。04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汉台区某建材经营部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汉台区某建材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铺的正门橱窗、正门左侧设置的广告牌,侧门上方店招牌及侧门内右侧墙面上突出显著地标示有或粘贴有“JOMOO”“九牧”“JOMOO九牧”等标识字样。经商标权利人证明,当事人未得到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05
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肖某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南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在肖某经营的某商行处购买的白酒口感异常,疑似假冒白酒。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为防止“打草惊蛇”,没有立即对该商行进行突击检查,而是通过40多天蹲守、侦查,摸排运输车辆及窝点,最终锁定了运输假冒白酒的车辆和库房。
2024年5月,南郑区市场监管局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制定了详细的收网行动方案。三组执法人员同时出动,在其送货的车辆和库房内发现涉嫌假冒“茅台”“五粮液”“水井坊”等9个品牌的白酒130箱,共计710瓶。执法人员立即对涉嫌假冒白酒依法查扣,并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处理。经鉴定,查扣的白酒均为假冒伪劣产品,涉案金额高达68.8万元。因涉案金额较大,经南郑区市场监管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进入检察院提起公诉阶段。
06
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城固县某文具批发部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城固县某文具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他人上门推销并销售的“饶冀”“枪手”等杀虫气雾剂涉嫌侵权假冒,经核查认定为侵犯河北康达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产品依法予以销毁。07
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西乡县某购物广场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西乡县某购物广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购物广场销售的短袖T恤、长袖、休闲裤和防晒服饰标识有“迪桑特”“ARCTERYX始祖鸟”图标,涉嫌商标侵权。经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服饰非该公司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服饰32件、违法所得2827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产品依法予以销毁。【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服饰类商标侵权案件,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了假冒服饰销售行为,保障权利人的市场形象及名誉,同时也提升了品牌商品的可信度,让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品牌商品。案件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销售极具影响力的假冒品牌服饰,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得到惩处,有力地保护了品牌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警示了服装经营主体在经营中提高对品牌的保护和守法经营意识。08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勉县汤某、邓某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组织开展了春茶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在检查汤某、邓某两家个体茶叶外包装经营部时,发现两家经营部销售的茶叶包装盒上印制有“汉中仙毫、汉中炒青、汉中毛尖、汉中红”等地理标志标识,但双方均未提供地理标志商标持有人汉中市茶业协会颁发的授权证书,也不是协会集体成员。经汉中市茶业协会商标权利人鉴定,其所售茶叶包装盒(袋)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分别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产品依法予以销毁。“汉中仙毫”是汉中市覆盖面最广、产业链最长、综合效益最好、带动能力最强、品牌价值最高的区域公用品牌。近年来,我市每年春季开展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侵犯“汉中仙毫”等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公开发布了《倡议书》,倡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倡议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商家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该案的查处,为广大体及消费者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效遏制了春茶市场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09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宁强某百货店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宁强县某百货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该百货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及库房内发现南孚碱性电池(5号)685粒、南孚聚能环4(7号)714粒、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169粒。上述产品经商标持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现场鉴定,确定不是该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该公司商标“南孚”“丰蓝”专用权的产品。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产品依法予以销毁。10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留坝某住宿经营部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留坝某住宿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住宿经营部在美团民宿平台经营中使用“山坡上文创集群”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经营宣传。经调查,住宿经营部开展经营活动却未进行设立登记;经“山坡上文创集群”商标权利人鉴定,未授权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自定义html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