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应急、防汛专项资金58.95万元,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50.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
据2025年1月14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24)陕0724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何某,男,1973年8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乡县,现住西乡县,1989年8月至1996年3月在西乡县原高川区财政所工作;
1996年3月至2005年3月在西乡县原城关镇财政所工作;2005年3月至2007年9月任西乡县沙河镇财政所所长;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任西乡县原马家湾乡政府副乡长;
2011年7月至2015年4月任西乡县峡口镇副镇长;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任峡口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任西乡县峡口镇党委副书记;
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任西乡县峡口镇人大主席;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任西乡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县纪委派驻县民政局纪检组长;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任西乡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任西乡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西乡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23年7月任西乡县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4年5月21日被西乡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4年9月2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南省项城市,陕西享誉秦贸易有限公司、项城市德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西安坤健印务有限公司、项城市坤德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控制人。
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24年5月14日被西乡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4年9月2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行贿罪被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乡检刑诉〔2024〕Z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贪污应急、防汛财政资金58万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何某贪污犯罪事实
被告人何某在担任西乡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西乡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提高采购物资价格和虚开采购物资发票等方式贪污应急、防汛财政资金58.95万元,何某个人获得52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 何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9万元,个人获得7万元
2020年12月15日,西乡县财政局印发《关于下达2020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西财办建〔2020〕184号),向西乡县应急管理局下达2020年度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217.1万元,
其中应急抢险救援装备配备项目(天通一号卫星通信设备)补助资金17.1万元,基层备灾能力建设项目(备灾点防汛和救灾物资)补助资金200万元。
2021年2月8日,西乡县应急管理局制定《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基层备灾能力建设天通一号卫星通讯设备项目主要用于配备全县17个镇、街道卫星电话18部。
2021年3月25日西乡县应急管理局向西乡县财政局进行政府采购备案,自行采购卫星通讯电话18部。
2021年3月,何某将西乡县应急管理局拟采购18部卫星电话的信息告知王某,让王某报价。
2021年3月19日王某给何某报价华力天通一号卫星电话4500元每部,何某在未召开询价会议的情况下,直接确定由王某供应该卫星电话18部。并告知王某将其4500元每部的报价提高至9500元向西乡县财政局进行备案,以解决单位五、六万元开支,王某予以同意。
2021年3月22日,何某给王某发送备灾能力建设表,显示拟采购天通一号卫星电话18部,每部9500元,并让王某按该表所列内容采购,并在送货时带三家的报价单,并将发票、合同一次办理。
2021年3月25日王某以西安坤健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妻子李金凤)的名义与西乡县应急管理局签订合同,约定华力卫星电话18部,每部9500元,合同总价款17.1万元。
2021年4月2日,王某在其入住的西乡县某宾馆将7万元现金交给何某,何某予以收受。
2021年4月12日,西乡县应急管理局给西安坤健印务有限公司全额拨付卫星电话采购费用17.1万元。
2. 何某贪污应急救援物资购置补助资金20万元
2021年8月25日,汉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印发《关于传达市委书记钟洪江对防汛救灾工作十点要求》(汉汛电【2021】17号),要求驻村配备1部卫星电话,确保通信畅通、群众安全。
2021年9月初,何某告诉王某,西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西乡县防汛办”)需采购78部卫星电话,并告知王某每部采购价不超过8000元,
含有2年每年每部1200元的卫星电话通讯费,让王某报价并供货,并让王某将2年通讯费给其交回,王某予以同意。
2021年9月7日,王某向何某报价云天智能YT100卫星电话出厂价3400元每部,
并与何某商定用该型号卫星电话给西乡县防汛办供应78部卫星电话,同时,何某告知王某将卫星电话给财政局报价7850元每部。
2021年9月8日,王某从其个人账户在西乡县农商银行取现20万元,在西乡县某宾馆将20万元现金交予何某,何某予以收受。
2021年8月27日王某以西安坤健印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西乡县防汛办签订《紧急采购合同》,约定采购78部云天智能YT100卫星电话,每部7850元(合同未约定卫星电话通讯费),合同总价款61.23万元。
王某将78部卫星电话采购后,直接发送给防汛办接收。2021年9月27日,西乡县防汛办向西安坤健印务有限公司全额拨付78部卫星电话采购资金61.23万元。
3. 何某套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专项资金29.95万元,个人获得25万元
2023年1月,西乡县财政局印发《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通知》(西财办建〔2023〕3号)文件,向西乡县防汛办下达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30万元。
2023年4月21日,陈某1以陕西弘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1之弟陈某2)的名义与西乡县防汛办签订29.95万元的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物资采购合同。
2023年4月25日,陈某1以陕西弘旗实业有限公司开具29.95万元发票,并按照何某的安排将采购合同、发票等交予何某。何某在该发票上签写“从西财办建(2023)3号文件专项资金列支”后,将发票交予县防汛办财务核销。之后,何某与陈某1商议决定不供应该批物资,让陈某1扣除税费后,将剩余资金拿给何某。
2023年5月初的一天,陈某1在西乡县新希望幼儿园路边将25万元现金交给何某,何某予以收受。
2023年11月19日西乡县防汛办将29.95万元专项资金拨付至陕西弘旗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弘旗实业有限公司、陈某1均未供应该批物资。
接受多人行贿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何某受贿犯罪、被告人王某行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何某在担任西乡县峡口镇人大主席、西乡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西乡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实施、应急、防汛物资采购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0.5万元、索取他人财物9.6万元,共计50.1万元。
被告人王某在西乡县应急管理局、西乡县防汛办采购应急、防汛物资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得到和感谢何某的帮助,进一步维系关系,先后送予何某26.6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 何某收受峡口镇狮庄村支部书记祝某现金3万元
2017年6月,峡口镇狮庄村决定实施采叶银杏种植项目,拟发展种植采叶银杏1000亩,项目资金60万元。
2017年8月28日,县扶贫办、西乡县财政局向峡口镇人民政府下达2017年第二批财政专项资金60万元,2017年9月6日,狮庄村成立扶贫互助合作社拟实施该项目。
2017年9月22日,峡口镇政府将60万元资金拨付至狮庄村扶贫互助合作社。
之后,狮庄村党支部书记祝某向时任峡口镇人大主席、狮庄村包村领导何某提出想自己实施该项目,何某予以同意。
2017年10月15日,何某作为狮庄村包村领导,在狮庄村产业发展会议直接提议由祝某实际经营的西乡县河湾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
2017年10月29日,祝某妻子杨某某以西乡县河湾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狮庄村扶贫互助合作社签订银杏种子供货合同。
2017年11月的一天,祝某为感谢何某,在峡口镇政府院内送给何某现金3万元,何某予以收受。
2. 何某收受西乡县汉晶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某1现金0.3万元
2019年11月,西乡县应急管理局委托西乡县政府采购办发布招标公告采购5L装的食用油3600桶,采购预算价20.25万元。
2019年11月的一天,西乡县汉晶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某1在该采购项目开标前,在何某办公室请何某在此次食用油采购招标中予以照顾,送给何某现金0.3万元,何某予以收受。
2019年11月28日,何某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该采购项目磋商打分,并给西乡县汉晶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打出最高分,
最终,西乡县汉晶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20.088万元中标,2019年12月3日与西乡县应急管理局签订供货合同。
3. 何某收受西乡县利民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1现金0.2万元
2020年12月,西乡县应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采购75000公斤大米,采购预算价43.875万元。
2020年12月的一天,在该项目开标前,西乡县利民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1在何某的办公室请何某在此次大米采购招标中予以照顾,送给何某现金0.2万元,何某予以收受。
2020年12月17日,何某作为采购人西乡县应急管理局代表参加该采购项目磋商打分,并给西乡县利民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打出最高分,
最终西乡县利民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43.4万元中标,2020年12月22日与西乡县应急管理局签订供货合同。
4. 何某收受王某送予的现金17万元
(1)2020年5月,何某收受王某送予的现金1万元。
2020年5月,王某到何某办公室介绍其业务时与何某认识,为与何某拉进关系,王某送给何某2条细支荷花香烟,何某予以收受。之后,王某又到何某办公室联系物资采购业务,希望何某在应急物资采购项目上予以关照,送给何某现金1万元,何某予以收受。
(2)2020年6月,何某在西乡县应急管理局防汛物资和防汛工具采购项目过程中,收受王某送予的现金2万元。
2020年5月,何某将西乡县应急管理局拟采购的防汛物资信息告知王某,让王某报价,并将采购内容拆分为防汛物资和防汛工具,把采购方式定为自行采购予以备案。同时,何某在未组织采购询价或磋商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该批物资由王某供应,并让王某按照采购询价程序完善相关采购报价资料。
2020年6月7日,王某按照何某的安排,将采购合同和报价单发送给何某。6月8日,何某代表西乡县应急管理局与王某的陕西享誉秦贸易有限公司分别签订68700元的防汛物资类定货合同和71800元的抢险工具类定货合同。
2020年6月的一天,王某为感谢何某的帮助并继续得到何某的关照,王某在何某办公室送给何某现金2万元,何某予以收受。
2020年7月8日西乡县应急管理局将上述采购资金全部拨付至陕西享誉秦贸易有限公司。
(3)2020年8月,何某在西乡县应急管理局森林消防设备采购项目过程中,收受王某送予的现金5万元。
2020年6月28日,何某将西乡县应急管理局尚未发布采购公告的森林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采购内容提前发给王某,让王某提前做投标准备,并让王某到西乡当面商议招投标资质条件,以确保王某能够中标。
6月29日,何某与王某在西乡县某宾馆见面商议相关资质及招投标相关事情,王某送给何某2条细支荷花香烟,何某予以收受。
7月7日何某将参与采购报名的情况告知王某,因部分物资参数设置问题,何某将森林消防采购项目修改后的采购内容及参数发给王某。
7月13日,何某为了王某能顺利中标,将西乡县财政局采购办负责本次采购业务的翟某引荐给王某并让翟某帮忙查看王某的标书。
7月14日,森林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采购项目开标,何某作为西乡县应急管理局代表参与评标打分,并给陕西享誉秦贸易有限公司打出最高分,最终陕西享誉秦贸易有限公司以27.56万元中标,并与西乡县应急管理局签订供货合同。
2020年8月17日为感谢何某的帮助并继续得到何某的关照,王某在西乡县中心市场旁的龙旋城宾馆送予何某现金5万元,何某予以收受。
(4)2020年10月,何某在西乡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采购项目过程中,收受王某送予的现金9万元。
2020年9月,西乡县应急管理局使用抗疫特别国债资金99.925万元采购应急救援物资,何某将该信息告知王某,让王某报价并提供采购物资参数。何某依据王某修改后的采购内容和物资参数,向西乡县财政局进行项目申报和发布采购公告。王某为确保中标,请求何某将开标时间与参与的其他项目的开标时间错开,并将其核心产品强光手电加入招标公告,何某均予以同意。
10月14日,应急救援物资采购项目开标,何某作为西乡县应急管理局代表参与评标打分,并给王某的陕西享誉秦贸易有限公司打出最高分,最终陕西享誉秦贸易有限公司以99.46万元中标。
为感谢何某的帮助,在中标当日,王某在西乡县农村商业银行广场附近送予何某现金9万元,何某予以收受。
2020年10月16日何某代表西乡县应急管理局与王某的陕西享誉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王某分别于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1月6日将采购物资交货验收。
西乡县应急管理局分别于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1月9日将99.46万元的采购资金拨付至陕西享誉秦贸易有限公司。
5. 何某向王某索取9.6万元
(1)2021年3月,何某以让王某支付西乡县防汛办购买办公家具为名,向王某索取3.6万元。
2021年3月22日,何某为解决西乡县防汛办在胡某处(西乡县三泰办公家具经销店的实际经营人)2.6万元左右的办公家具资金,
联系王某,以支付办公家具款的名义,让王某向胡某支付3.698万元的家具款,王某予以同意。
2021年3月24日,经王某与胡某沟通,通过其妻子李金凤的账户向胡某转账3.6万元。
胡某收到3.6万元后,按照何某的要求扣除2.6万元的家具款后,在自己的家具店中将王某多转的1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予何某,何某予以收受。
2021年11月,何某让胡某将王某已经支付的办公家具资金和其之后向西乡县防汛办供应尚未支付的办公家具资金一起开票,由西乡县防汛办给其支付,并让胡某将王某支付的2.6万元办公家具资金取现给其交回,胡某予以同意。
2021年11月8日,胡某以西乡县三泰办公家具经销店的名义向西乡县防汛办共计开具2.986万元发票。
11月24日西乡县防汛办将2.986万元转账支付给西乡县三泰办公家具经销店。
11月25日,胡某按照何某的安排,在其家具店将2.6万元现金交予何某,何某予以收受。
(2)2022年6月,何某以解决单位支出费用为由,向王某索取6万元。
2022年6月的一天,何某向王某提出其单位有大概5、6万元不好处理的费用让王某帮忙解决。王某为维护与何某的关系和继续得到何某的关照,同意何某的要求。
2022年6月16日,王某在何某办公室将6万元现金送给何某,何某予以收受。
6. 何某收受十堰卫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现金20万元
2020年7月28日,西乡县财政局《关于下达抗疫特别国债项目资金的通知》(西财发〔2020〕49号),下达应急救援设备装备物资储备采购项目资金550万元。
2020年7月29日,西乡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应急救援设备装备物资采购(抗疫特别国债)项目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何某,负责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事务。该项目采购内容包括城市主战消防救援车、应急救援装备、森林消防装备等物资。
2020年8月,王某将从何某处得知的西乡县应急管理局拟采购的城市主战消防车的信息,告诉十堰卫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并将何某引荐给闫某认识。
2020年9月16日,闫某为实施该项目,在何某的办公室送给何某现金5万元,何某予以收受。
之后,何某将拟采购的城市主战消防车的参数发予闫某,并将经闫某修改后的参数内容作为招标公告的技术参数。
10月12日,县应急管理局委托县政府采购办进行政府采购。
10月13日,县政府采购办发布城市主站车(消防)采购公开招标公告,公告明确何某、翟某为采购项目联系人,项目预算180万元,于10月14日至10月27日领取招标文件,并于11月10日下午14时开标。何某将翟某介绍给闫某认识,并告知翟某,闫某想中标实施该项目。
2020年10月26日,闫某为获得何某的帮助,确保其能中标实施该项目,在西乡县中心市场门口送给何某现金15万元,何某予以收受。
11月10日,该采购项目开标,因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废标。
11月12日,县政府采购办发布城市主战车(消防)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于12月10日下午14时开标。
12月10日,翟某主持开标活动,何某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打分,并给闫某的十堰卫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打出最高分,最终十堰卫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1756000元中标,于2020年12月15日与西乡县应急管理局签订供货合同。
西乡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5日、2021年3月30日向十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拨付采购资金100万元、75.6万元。
2021年4月8日,闫某完成城市主战消防车的供货验收。
经西乡县监察委员会核查,被告人何某在担任西乡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个人支付西乡县防汛办开支共计12.7万元。
判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万
2024年9月5日,被告人何某家属代其向西乡县财政局代管预算单位资金专户上交92.748万元(含何某个人违纪资金0.948万元和何某自述上交的2.4万元)。
2024年8月30日,王某家属代其向西乡县财政局代管预算单位资金专户上交25.6万元(含王某签订合同、发票,未供货资金15.52万元;应退78部卫星电话通讯费8.08万元,共计23.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王某在经济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何某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王某社区矫正地为河南省项城市。
三、被告人何某、王某退缴至西乡县监察委员会的涉案资金,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退缴至本院的663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自定义html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