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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人无证驾车致人死亡,找人顶包
近日,由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交通肇事逃逸案一审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鉴于其具有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结合社会调查情况,最终对其适用缓刑。
案情回顾
数月前,被告人王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擅自驾驶其妹夫陈某所属的摩托车并搭载陈某,在公路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等待出警民警到来前,王某深知自己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责任划分不利于自己,遂与陈某共谋顶包,由陈某向交警谎称自己系本案的肇事司机,王某亦作出与陈某一致的虚假陈述。经公安机关深入侦查,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王某最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承认案发当日自己才是摩托车的驾驶人。公安机关最终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检察履职
南郑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指使他人顶包,妄图隐瞒真实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且系逃逸追究刑事责任。随后,检察机关对王某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王某辩称案发后未离开现场,不具有逃逸情节。检察机关则认为,根据交通肇事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肇事后逃逸,是指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条文将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申言之,认定逃逸情节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系为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在肇事后实施了逃跑的行为,且其本质是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本案中,王某指使同行的陈某冒名顶替,可以推定王某具有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因此认定逃逸情节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对王某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检察官提醒
驾驶人员应当严守交通法规,杜绝侥幸心理。无证驾驶、违规载人等行为严重威胁道路安全,切勿因一时疏忽酿成大祸。案发后更应第一时间报警、积极救助伤者,主动承担责任,任何试图掩盖、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而顶包行为不仅干扰司法秩序,其实施者可能会面临刑事追责,切勿因亲情、友情或其他因素触碰法律红线。唯有敬畏法律、诚信担责,方能共建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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