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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25)陕072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凌某某,男,住西安市临潼区。
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戒毒两年;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2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4年11月5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查明,
2024年11月1日,被告人凌某某从陕西省蒲城县乘车至汉中市南郑区,并于当晚在南郑区某超市购买了帽子及口罩,预备盗窃停放在路边汽车内的财物,后连续在南郑区、城固县、勉县实施多次盗窃行为。
01
2024年11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凌某某戴上购买的帽子、口罩,并从背包中取出随身携带的破窗器,
步行至南郑区大河坎回龙寺一组董某家自建房门口,用破窗器将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奔驰车右后玻璃窗砸破,将车内的300元现金盗走。
后凌某某步行至南郑大道恒大城南门西侧约200米处,将一辆银色哈佛汽车右后玻璃砸破,将车内的300元现金盗走。
后凌某某又步行至恒大城东门与英郦庄园小区之间十字路口的鹏飞超市门口路边,接连砸破三人停放在该处的三辆汽车,但未从车内盗得财物。
当日凌晨4时许,凌某某返回汉中市汉台区,将盗窃所得的600元现金存入自己的邮政银行账户,后凌某某乘车至洋县县城。
02
2024年11月2日19时许,凌某某从洋县乘车至城固县城准备继续实施盗窃。
凌某某带上破窗器等作案工具骑小蓝车至城固县城西五路润智学校附近伺机作案。
11月3日凌晨,凌某某戴上帽子、口罩,并用破窗器将停放在西五路润智学校至民主街段东西两侧辅道的22辆汽车玻璃砸破,共从车内盗得零散现金100元。
后凌某某沿城固县城民主街向西步行至朗月尚居北门向东约100米处,将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东南牌轿车右后玻璃砸破,盗得OPPO手机一部。
将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长城汽车玻璃砸破,盗得现金800元。
后凌某某骑小蓝车返回城固恒大城,又打车返回洋县县城,在洋县一旅馆休息至15时许,将在城固盗窃的800元现金存入自己名下邮政账户。
经城固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OPPO手机价格366元人民币。被盗手机公安机关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03
2024年1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凌某某乘车至勉县准备继续实施盗窃,在该县定军山镇杨寨东润屠宰场附近路边,
凌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破窗器将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起亚轿车右后车窗玻璃砸破,从车内驾驶室顶部眼镜盒内盗走2000元现金。
后凌某某打车至勉县汽车站,于次日早上乘车至西安市区,将盗窃所得的2000元现金存入自己名下邮政账户,后乘车返回蒲城县城。
11月5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蒲城县城一租住屋内将凌某某抓获。
被告人凌某某连续实施盗窃作案多起,总价值3866元人民币,所盗窃财物用于其生活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8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04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凌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凌某某盗窃的零散现金人民币100元。
三、责令被告人凌某某退赔被害人董某损失人民币300元,杨某损失人民币300元,王某损失人民币800元,王飞损失人民币2000元。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长檐帽2顶、黑色口罩1个、破窗器5个,依法没收,随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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