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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村民在朋友家砍柴时,被柴棒误伤造成十级伤残!

转载 许丹2019/10/13 17:34:5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汉中便民网 86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以下为正文---


巡回审判:

2019年10月11日上午,陈利明法官团队一行三人驱车五十分钟来到略阳县白雀寺镇蒿坝村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

案情简介:本案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义务帮工纠纷,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关系,今年年初,被告为儿子办结婚酒席,请原告前去帮忙。原告随同其他一些帮忙的人前往被告家的柴山砍柴时,被柴棒砸伤。原告住院治疗,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遂诉至略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庭审后,经调解,双方本着互让互谅,彻底解决本次纠纷的态度,达成和解,被告王某某筹钱,当庭给付了原告陈某某各项赔偿款共计37000元,该案顺利结案,真正做到了按案结事了。

远亲不如近邻。在农村,一家有事,周围近邻都主动前来帮忙,这种不用支付劳务报酬的互帮互助在法律上是一种义务帮工关系,这也是最纯朴最和谐的民情表现。近年来,因义务帮工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此次巡回审判的开展,既是审案又是普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来源:略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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