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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两部手机、一根连接线,就能快速赚取 500 元佣金,月入甚至可达上万元 —— 这样看似轻松的 “赚钱机会”,实则是电信网络诈骗的 “陷阱”,一旦踏入,便可能沦为诈骗分子的 “工具人”。如今,不法分子将目标锁定在社会经验欠缺、法律意识薄弱的年轻群体,通过远程操控,利用 “手机口” 模式实施诈骗,令人防不胜防。
所谓 “手机口”,是当前兴起的一种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具体而言,就是不法分子通过连接线将两部手机实现语音中转:一部手机连接诈骗分子,另一部手机则负责拨打受害人电话。借助音频线、数据线的传输,诈骗分子实现直接与被害人通话,同时巧妙掩饰真实的来电归属地,大幅降低受害人的警惕性,为诈骗得逞创造条件。近日,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便依法办结了一起利用“手机口”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案情介绍
陈某和刘某都是2005年出生的小伙,今年3月,二人在网上寻找兼职时,被一条“只需打电话便可挣快钱”的高薪广告诱惑。为获取高额报酬,他们主动与上家诈骗分子取得联系,并严格按照对方指令,使用自己实名办理的电话卡,通过 “手机口” 协助拨打诈骗电话。最终,受害人王某因此被骗千余元。
不久后,陈某、刘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二人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该院经全面审查认为,陈某、刘某的行为虽已涉嫌诈骗罪,但综合考量案件情节较为轻微,同时二人系初犯,且到案后始终保持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基于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理念,检察机关依法对二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然而,“不起诉” 绝不等于 “不处罚”。不起诉的法律效力,仅表明涉案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的追诉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无需为自身的违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仍不可缺位。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要求,该院刑事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将该案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对该案是否需要行政处罚开展必要性审查。
经行政检察部门细致审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确认陈某、刘某的违法事实清晰明确,具备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性。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陈某、刘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意见后迅速行动,于当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陈某、刘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 15 日,并处罚款 3000 元。
凡是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架设呼转设备、批量拨打诈骗电话,或提供手机卡、银行卡等帮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从中获取报酬,都已涉嫌违法犯罪,必将面临法律的追究。广大求职者在面对网络上 “轻松赚钱”“日进斗金” 等极具诱惑性的招聘信息时,务必保持清醒头脑,仔细鉴别信息真伪,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要始终牢记,以身试法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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